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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  告 淂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素會 原   告 楊銀昌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  告 楊秀霞       楊胡束月       楊美惠       楊联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  告 李福堂       楊連鑫       楊秋榮       楊趙       楊萬賜       楊鑑       楊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建物,返還坐落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   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合計584.9 平方公尺,上開土地於   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31,000元,故  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8,131,900元(計算式:548.9 平方公   尺×每平方公尺31,000元=18,131,9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171,632 元,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6,000 元,仍應補繳   165,63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,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   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,提出被告楊萬賜、楊鑑、   楊文賢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