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號
原 告 淂華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素會
原 告 楊銀昌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
律師
被 告 楊秀霞
楊胡束月
楊美惠
楊联福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
被 告 李福堂
楊連鑫
楊秋榮
楊趙
楊萬賜
楊鑑
楊文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建物,返還坐落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
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合計584.9 平方公尺,
上開土地於
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31,000元,故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8,131,900元(計算式:548.9 平方公
尺×每平方公尺31,000元=18,131,900元),應徵第一審
裁
判費171,632 元,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6,000 元,仍應補繳
165,63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,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,提出被告楊萬賜、楊鑑、
楊文賢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