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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  告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原   告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 被   告 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  告 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銓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。又向法院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 聲請費,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聲請先行調解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先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3,000元(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,812,479元) 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