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
原 告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維堯
原 告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
被 告 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宇懋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林銓鴻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。又向法院
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
聲請費,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時聲請先行調解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先補繳聲
請費新台幣3,000元(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,812,479元)
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
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