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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  告 賀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興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被   告 黃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