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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  告 蔡隆德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  告 蔡建光       蔡建昌       蔡壽惠       蔡碧玉       施美惠       蔡士智       蔡士傑       蔡長穎       蔡長哲       蔡長祐       蔡長曄       蔡潔 兼前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蔡鏗 人 被   告 蔡長泰       王俊仁       王俊哲       王淑芬       王惠芬       王俊堯       蔡隆一       蔡崇信       蔡佩璉       蔡佩瑛       蔡秀瑄       王肖岳       王留玉霞       黃貴美       蔡翰熊       蔡蓁瑜       蔡雅璿       蔡雅馥       陳儉素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被   告 賴怡誠(承當訴訟人)       詹惠蘭(承當訴訟人)       張鈺淩(承當訴訟人)       張琬婷(承當訴訟人)       康盛置業投資有限公司(承當訴訟人) 法定代理人 張鈺淩 被   告 詹詠超(承當訴訟人)       葉尚元(承當訴訟人)       健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(承當訴訟人) 法定代理人 張鈺淩 被   告 高陞廣告企劃有限公司(承當訴訟人) 法定代理人 張琬婷 被   告 溫雅玲(承當訴訟人;兼上九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 十分,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