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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  告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被   告 陳清月 被   告 臺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 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,375元,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