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出資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榮 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台幣(下同)360 萬元 ,應徵裁判費5萬4,9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