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4號
上 訴 人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 榮 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台幣(下同)360 萬元
,應徵
裁判費5萬4,9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
抗告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