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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出資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榮 三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○○區○○ 法定代理人 陳 宗 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9月30日裁定,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繳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