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
原 告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錫佳
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
律師
複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
複代理人 黃柏璋
訴訟代理人 柯瑞峯
被 告 彰信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則豪
訴訟代理人 黃淑雅律師
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
十一時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