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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  告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錫佳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代理人  陳美娜律師 複代理人  黃柏璋 被   告 彰信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豪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,請兩造攜 帶證物原本到庭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