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8號
原 告 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德興
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具狀陳報
被告法定代理人成年親
屬或
關係人之最新戶籍資料,並向本院
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逾
期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:四、原告
或被告無
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。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。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
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
代理權,
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
受訴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
代理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所規定。
二、
經查:
本件被告為有限公司,董事僅張宗鵬一人,現已過世
等情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資料(均影本)各一份
在卷
可稽,現因被告
惟一法定代理人死亡,無人代理,應由
原告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成年家屬或關係人,向本院
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