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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  告 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興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具狀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成年親 屬或關係人之最新戶籍資料,並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逾 期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四、原告 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。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。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 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 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 代理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所規定。 二、經查:本件被告為有限公司,董事僅張宗鵬一人,現已過世 等情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資料(均影本)各一份 在卷可稽,現因被告惟一法定代理人死亡,無人代理,應由 原告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成年家屬或關係人,向本院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