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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提撥勞工退休金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  告 曾秋溎       許翠黛       温玉珠       林英美       顧碧枝       張玲凌       陳彗玲       莊麗紅       周錦湘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      林倍志律師 被  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昭華       林咏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 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