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
勞訴字第2號
原 告 曾秋溎
許翠黛
温玉珠
林英美
顧碧枝
張玲凌
陳彗玲
莊麗紅
周錦湘
上九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張詠善
律師
林倍志律師
被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王昭華
林咏芬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
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茂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