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曾秋溎等9人因本院108年重勞訴字第2號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財產權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915,61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4,562元;另曾秋溎、許翠黛、温玉珠、顧碧枝、陳彗玲、莊麗紅、周錦湘等7人請求上訴人簽發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屬
非因財產權上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
適用第77條之14規定,加徵裁判費10分之5,應徵裁判費31,500元(計算式:3,000元×(10+5)/10×7=31,500),
上開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之請求之上訴審裁判費合計為106,062元(計算式:74,562+31,500=106,062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