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  告 辛添旺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  告 傑丞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 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原告應先提出被告 傑丞生技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,及被告張家維之戶籍謄本到院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