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
原 告 富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春霖
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
律師
被 告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
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
羅永安律師
複 代理人 王佑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。茲
因
本件原告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具狀表示有意撤回訴訟,
聲請再
開辯論,
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婷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