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
原 告 億興織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錫玉
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
律師
被 告 豐盛數位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泰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;當事人就關於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
合
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
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
專屬管轄之訴訟
,不
適用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6條自明。
故除專屬管轄外,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,使本無管轄權之法
院因而有管轄權,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,
合意管
轄一經約定,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,不得向他法
院起訴。從而,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
上開法定要件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
拘束,關於合意管轄
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參
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)。
二、
經查:
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「智慧機械紡織物聯網系統採購合約
書」內容履約,原告依約得
解除契約,並請求被告返還已繳
之價金及給付
違約金等語。而上開合約第九條第三款約定:
雙方同意
本約如因涉訟,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,有該合約書在卷
可稽。且本件原告亦同意將本件訴訟移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,是二造間既有合意管轄約定,本件訴訟
自應受該約款拘束。從而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
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兩造合意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