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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  告 億興織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玉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  告 豐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;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 ,不適用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6條自明。 故除專屬管轄外,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,使本無管轄權之法 院因而有管轄權,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,合意管 轄一經約定,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,不得向他法 院起訴。從而,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 上開法定要件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關於合意管轄 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參 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)。 二、經查: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「智慧機械紡織物聯網系統採購合約 書」內容履約,原告依約得解除契約,並請求被告返還已繳 之價金及給付違約金等語。而上開合約第九條第三款約定: 雙方同意本約如因涉訟,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,有該合約書在卷可稽。且本件原告亦同意將本件訴訟移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,是二造間既有合意管轄約定,本件訴訟 自應受該約款拘束。從而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兩造合意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