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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歐可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蓓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博叡之間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