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9號
聲 請 人 鑫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彩燕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翁美珠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69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鑫旺生物科技有│彰化銀行溪湖分│108年4月30日 │24,200元 │MN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黃彩燕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