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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隆泰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亨 代 理 人 歐家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9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義格實業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 │108年4月6日 │5,670元 │Q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蔡嘉萍 │員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