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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3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嘟拿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伶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3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崇新企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│108年5月10日 │3,150元 │ZH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林旌旗 │行 北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