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
聲 請 人 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樹
代 理 人 蔡正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翁美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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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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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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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永佲鋼鐵股份有│兆豐國際商業銀│107年8月12日 │598,456元 │BJ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江煌輝 │行 員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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