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號
聲 請 人 洪光欣
代 理 人 賴宜凰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法官 歐家佑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翁美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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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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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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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彰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X-000000 00-NX-000014 │ │2 │24007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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