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7號
上 訴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漢
被
上訴人 立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正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
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
決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57,792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55,85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逕向
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馬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