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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保險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上訴人  立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 決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57,792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5,85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