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預支款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  告 祥福散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岳 被   告 許佑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支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準用之,勞動事 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2,480 元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(本院卷第25頁),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 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