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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如絜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荃貫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38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 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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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