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號
聲 請 人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育斌
代 理 人 陳玫琪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張文銘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
逾期未繳,即
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;勞動事件
當事人聲
請調解者,應行勞動調解程序;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
聲請者,亦同;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
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
審理細則第13條第1項、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「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
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
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
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
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
非因
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免徵聲請費。」
二、
經查,聲請人逕行提起
本件勞動事件訴訟,依法視為調解之
聲請,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,而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2萬8,12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
規定,應繳納調解費2,0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婷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