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  告 童竣揚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雍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(下同)174,209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,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即應先徵收627元( 計算式:1,880元×1/3=627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