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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  告 邱余玉貴       余中山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    石秋玲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嘉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應補正 下列事項: (一)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   臺幣389,9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190元。茲依 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。 (二)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餘 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