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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  告 許仲安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 元,並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文件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;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、提撥勞工退休金 ,聲明為:「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93,898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 算之利息。(三)被告應提繳51,255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退休 個人專戶。」,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45,153元,本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,750元,依上揭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 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,250元【計算式:345,153元×(1-2/3) =1,250元】,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起 訴。 三、請提出民國99年11月至100年4月、100年7月、101年4月、10 5年5月至6月、9月至12月之薪資條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