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  告 陳忠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東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 參元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 存續期間。但超過五年者,以五年計算;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、勞 動事件法第11條、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;備 位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(下同) 26萬6,600元。查原告為00年0月生,現年59歲餘,距屆滿強 制退休年齡65歲,尚有5年餘,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,應以5年計算。又原告主張其遭解僱時每月薪資為38,232 元,故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,293,920元(計算 式:38,232元×12月×5年=2,293,920元):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26萬6,600 元。經核上開先位、備位聲明,係 分別以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為前提,兩者屬不能併存而為選擇 之關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定之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較高者即 先位聲明核定為2,293,92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770 元。因原告請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因確認僱傭關 係涉訟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後,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,923元元(計算式:23,77 0元×1/3=7,92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