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號
原 告 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榮德
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蕭平煌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2,735,6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,12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
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其
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