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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  告 五大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榮德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平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2,735,6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,12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