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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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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 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政鋼鐵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,590 元,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 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本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787,573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,590 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訟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