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
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文進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廣政鋼鐵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8,590 元,逾
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由
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
適用民
事訴訟法及
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
本
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87,573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8,590 元。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
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徐沛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雪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