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
原 告 黃重信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元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,
0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3,31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
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,即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103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603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其
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