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  告 葉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,30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,即應先徵收1,433元(計算式:4,360元×1/3=1,433元,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