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
原 告 蔡旻矩
上列原告與
被告立鋼金屬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
等事件,應補正下列事項:
(一)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金額核
定為新台幣86,8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3元(
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三分之二),第二項為
非
財產權之請求,應繳納新台幣3,000元,共計尚欠新台幣3
,33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(二)應於七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其
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