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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  告 蔡旻矩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鋼金屬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,應補正下列事項: (一)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金額核    定為新台幣86,8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3元(   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三分之二),第二項為    財產權之請求,應繳納新台幣3,000元,共計尚欠新台幣3    ,33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  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   告之訴。 (二)應於七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   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