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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 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蓁蓁塑膠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蓁蓁塑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5,534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新臺幣2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