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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  告 大中車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寧文和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)26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