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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  告 大中車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文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: (一)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4,000元,補繳裁判費新台    幣2,870元。 (二)被告黎文幸確實之國內居所,如行蹤不明,應檢具報案紀    錄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。 (三)應提出越南文或英文之起訴狀繕本一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