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
原 告 大中車體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黎文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
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:
(一)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4,000元,補繳
裁判費新台
幣2,870元。
(二)被告黎文幸確實之國內
居所,如行蹤不明,應檢具報案紀
錄向本院
聲請公示送達。
(三)應提出越南文或英文之
起訴狀繕本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其
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