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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  告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瑩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吳美 瑩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兩造係因勞動契約涉訟,依 原告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狀意旨,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(下同)24,4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