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洪睿彬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,經核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16,106元【計算式:65,000元+251,106元=316,106元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1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