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
債 權 人 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吳秀卿間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「支付命令之
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。」,此於
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經查,債權人未
於
聲請狀書寫債權人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之姓
名、
住居所,聲請狀狀尾未列法定代理人姓名,請具狀補正
之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吳秀卿(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)最新
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
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