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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4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 債 權 人 鄭秀琇 債 務 人 劉永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貳仟柒佰元及自  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─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   令,其標的二為請求債務人應將登記其名下皇益紡織股份有   限公司之百分之三點七五股份返還債權人,並協同債權人向  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股份移轉登記予債權人,屬意思   表示之請求,此非屬督促程序之標的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  、513條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自非   適法,應予駁回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   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