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9號
債 權 人 來源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吉昌
上列
債權人來源盛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榛紀食品有限公司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來源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榛紀食品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蘇翊豪其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
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三、請補支付命令
聲請狀
繕本5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