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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98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84號 債 權 人 上易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志 債 務 人 陳秉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燕虹發   支付命令,請求給付支票票款,惟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皆為「   陳秉宏」而非黃燕虹,準此,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燕虹無系爭   票款請求權,故其聲請對債務人黃燕虹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   ,應予駁回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   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