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19號
債 權 人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月雲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揚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另按,鄉鎮市調解
經法院核定後,
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、告訴或自訴
。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,與民事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
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。故鄉鎮市調解與民事確定
判決有同一效力,自具有
執行力,即得執之以為
執行名義聲
請
強制執行,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,為無保
護必要,應不予准許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,業經田尾
鄉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核定,有調解書在卷
可稽,
揆諸首揭規
定,本件債權人段聲請支付命令,顯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