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
債 權 人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源豐
債 務 人 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彩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壹
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5%計算 │
│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編 │ 金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
│ 號 │ ( 新 臺 幣 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252,391元 │109年6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3,118元 │109年7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417,325元 │109年8月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4 │442,827元 │109年9月1日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