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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85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6號 債 權 人 健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枝 債 務 人 小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霖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  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零貳元及自本命  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  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七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─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,其利息   之請求,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,債權人逾此部分之   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八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   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