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6號
債 權 人 健富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美枝
債 務 人 小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建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
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零貳元及自本命
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
所載。
七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─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,其利息
之請求,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,債權人逾此部分之
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八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
執行名義,而無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