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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89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債 權 人 邱廉博 債 務 人 承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 債 務 人 張睿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   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日 │ 金     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( 新 臺 幣 )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9年7月10日   │500,000元       │109年7月11日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9年7月20日   │500,000元       │109年7月21日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9年8月10日   │500,000元       │109年8月11日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109年8月31日   │600,000元       │109年9月1日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   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