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
債 權 人 亮盛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亮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翔富生技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亮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支付命令之
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,此於民事訴
訟法第510條第1款定有明文,查
本件支付命令
聲請狀中,債
權人漏列亮盛企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翔富生技有限公司之
法
定代理人,請具狀補正之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翔富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
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
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