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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7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 債 權 人 亮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亮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翔富生技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亮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此於民事訴   訟法第510條第1款定有明文,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中,債   權人漏列亮盛企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翔富生技有限公司之法   定代理人,請具狀補正之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翔富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  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   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