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
債 權 人 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畢皓挺(Kenneth Floyd BREINHOLT)
上列
債權人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劉昆旺間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