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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 債 權 人 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皓挺(Kenneth Floyd BREINHOLT) 上列債權人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昆旺間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