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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43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1號 債 權 人 全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傑 債 務 人 小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隣即黃建霖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 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─經查支票號碼:DB0000000號之退   票理由單,其退票日係民國109年11月6日,因支票利息應自   提示日(退票日)起算,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   起算利息,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   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